特惠佣金0.0675%

2024年1月1日

窩輪牛熊證交易佣金一律0.0675%

不設最低佣金收費,絕無附帶條件

新舊客戶均自動享有此優惠。立即行動,成為最精明窩輪牛熊證投資者!

*優惠受條款及細則約束。按此參閱詳情。

推廣期: 2024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如有查詢,歡迎填寫網上電郵表格或直接電郵至service@boomhq.com。您亦可致電熱線 (852) 2255 8888 聯絡寶盛證券客戶服務主任。

買賣認股證 / 牛熊證不設最低經紀佣金(「本推廣」)之條款及細則
  1. 本推廣由寶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寶盛證券」)提供。
  2. 本推廣由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
  3. 本推廣適用的客戶必須:
    1. 於2024年1月1日前在寶盛證券持有證券戶口(「現有客戶」);或
    2. 2024年12月31日前在寶盛證券成功開設新的個人或聯名證券戶口(「新客戶」);及
    3. 並不是寶盛證券的員工及其它家屬、寶盛證券的業務夥伴及由其介紹開戶之所有客戶(包括但不限於由澳門大西洋銀行介紹的客戶)。
  4. 買賣認股證 / 牛熊證享優惠經紀佣金
    1. 現有客戶及新客戶在買入及賣出香港認股證 / 牛熊證時,均享有0.0675%之優惠經紀佣金,且不設最低佣金收費(「佣金優惠」)。
    2. 在推廣期內,客戶使用電腦或手機網上落盤,並成功透過其證券帳戶執行的香港認股證 / 牛熊證買入或沽出交易,客戶只須按佣金優惠支付經紀佣金,唯以下交易除外:
      1. 所有透過電話落盤的香港認股證 / 牛熊證交易按標準經紀佣金收費。目前標準經紀佣金為0.18%,每次交易的最低經紀佣金為88港元。請按此查閱最新收費詳情。
    3. 客戶仍須繳付其他代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交易徵費、交易費及股份交收費)。請按此了解詳情。
    4. 「香港認股證 / 牛熊證」的定義為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可供買賣的認股證及可收回牛熊證(「牛熊證」)。
    5. 經紀佣金優惠乃證券經紀佣金的減免。
  5. 新客戶更可獲豁免200港元的開戶費用。
  6. 除另有注明外,本推廣不可與其他經紀佣金或交易優惠(包括但不限於佣金豁免、回贈或折扣)(如有)同時使用。
  7. 一般條款
    1. 所有於有關推廣資料詳述的註明及註腳均構成本推廣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
    2. 寶盛證券保留權利隨時更改條款及細則,或延遲、暫停、終止以上部份或全部優惠之權利,毋須另行通知。
    3. 如對以上優惠有任何爭議,寶盛證券保留最終決定權,並對所有人士具約束力。
    4.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5. 除有關客戶及寶盛證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益﹞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風險披露:
  1. 認股證
    1. 認股證於到期時可變成毫無價值,導致投資者損失其所有投資。
    2. 投資者應留意,認股證可能提前終止,或被推遲相關到期日,上述情況會在發售通函中有所指出。延遲或提前終止,可能會影響認股證的價值,並可能導致投資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3. 投資者應留意,有關認股證之發行機構有時會是唯一在交易所報價之機構。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4. 投資者在投資衍生認股證前應作出其風險概況評估,並在有需要時諮詢獨立投資意見。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閱讀有關之風險披露聲明。
  2. 牛熊證
    1. 牛熊證的價格升跌主要取決於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牛熊證具有槓桿效應,投資者只需用比直接持有相關資產為低的投資額捕捉價格走勢,將潛在投資回報放大。不過,如果對市場估計錯誤,潛在虧損同樣被放大。錯誤判斷相關資產價格走勢,是最常見投資牛熊證出現虧損的原因。
    2. 買賣牛熊證有可能會招致損失的潛在風險而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
    3. 牛熊證設有強制收回機制,一旦相關資產之現貨價 / 現貨水平於到期前已觸及或超過其收回價 / 收回水平,牛熊證就必須終止。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將會或可能損失其所有投資。
    4. 投資者需承受發行人之信貸風險及不能向寶盛證券有限公司追討任何賠償。
    5. 投資者應衡量其自身可承受之風險,並在有需要時就衍生牛熊證之風險諮詢獨立專業意見。如有需要,投資者於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詳細閱讀有關牛熊證之上市文件(包括當中所載之風險因素之全文)。
  3. 一般條款
    1. 投資涉及風險。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
    2. 投資者不應只單獨基於本網頁而作出任何投資決定,而應詳細閱讀有關之風險披露聲明。
    3. 投資者應就本身的財務、其他狀況及需要,詳細考慮並決定投資有關證券是否切合本身特定的投資需要,若有需要更應諮詢獨立之法律、財務及其他的專業意見,方可作出有關投資決定。

重要聲明:本網頁不構成亦不應被視為作任何買入或賣出任何證券的要約或邀請,亦不包含在該等要約或銷售不獲授權、核准或豁免於規例的司法管轄區作任何買入或賣出任何證券的要約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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